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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重庆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选聘19名优秀教师公告

2019-07-19 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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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2019年公开选聘优秀教师简章


    为推进江北区教育事业发展,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提升教师队伍教育教学水平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》(渝人发〔2006〕44号)和市委组织部、市人力社保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》(渝人社发〔2011〕326号)及市人力社保局《关于印发<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>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》(渝人社发〔2016〕281号)等相关规定,经研究,并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,决定公开选聘优秀教师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    一、选聘岗位及名额

    本次计划选聘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教师19名,具体岗位详情见《江北区教委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选聘教师岗位需求表》(附件1,以下简称《选聘岗位表》)。

    二、选聘原则

    按照任人唯贤,德才兼备原则,坚持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方针,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 

    三、选聘条件

    (一)基本条件

    1.坚持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思想政治素质好;

    2.遵纪守法,师德师风好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; 

    3.具备引进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;

    4.身心健康,符合选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; 

    5.须为从事所报考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区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教师(不包括按规定应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),且近5年年度(聘期)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(截止到报名开始前一天)。

    6.须经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。

    以下人员不属于选聘、考核招聘范围: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,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、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;尚未解除党纪、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;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;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(聘)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;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;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;现役军人;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;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;我市公费培养、定向到乡镇教育(医疗卫生)机构就业,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(医学)生;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(聘)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;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。

    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(学位)报考。

    (二)资格条件

    1.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(指未满41岁,即1978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),原则上应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,取得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    2.具有所报考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;

    3.普通话需达二级乙等,报考语文教师岗位需达二级甲等。

    (三)业务条件

   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作为引进对象:

    1.区(县)级及以上骨干教师;

    2.近五年内(2014年9月1日起至今)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机构赛(说)课二等奖或获得区(县)级赛(说)课一等奖及以上;

    3.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或中央教科所颁发的国家级奖项;

    4.近五年内(2014年9月1日起至今)荣获区县及以上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“优秀班主任”或“优秀德育工作者”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区县及以上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。

    具有下列情形者,选聘条件可适当放宽:

    (1)同时具备“业务条件”两项者,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放宽到二级教师。

    (2)同时具备“业务条件”两项者,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,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(即:1973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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